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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章 田赋(2 / 3)

耗。清初,田赋多以银两缴纳,各州县收入田赋银后,要把所收纳的零碎银两,熔化成规定重量的银锭,才能人库。由于在熔铸时,重量有所亏耗,因此,各地征收准适当多征一些,以补亏耗之数。但地方官吏往往借此苛索,成为剥削人民财富的一种手段。

平余,雍正时,四川的不法官员在征收赋税时,暗将戥头加重,以增收银两。乾隆三年,为整饬暗中加重之弊,准四川在火耗之外,每百两提解六钱,称平余。以后各省仿行,成为田赋的加征。

漕粮,是指向京城运送漕粮的各种加征浮收。漕粮是清代田赋的一部分,以实物缴纳。清后期政府为支付不断增加的对外赔款,以“分赔”、“摊赔”。“代赔”等名目将沉重的赔款负担分散给地方。地方无款可筹,只好以附加税的形式。

此外封建王朝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也会时不时的降下隆恩,对赋役的减免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灾免,一类为恩免。

灾免是指凡遇灾,地方官吏应立即逐级上报,赋役依灾情予以减免。恩免是指凡皇帝即位、太后或皇帝寿辰等重大庆典的情况下,赋役予以减免。

元代赋役减免,主要是免差税,分为恩免和灾免。“时因庆遇,或行幸所过,恒赐差税,如大兴、开平、兴和、畿内诸县,赋税屡免。”“或有灾荒,诏书迭下,除其赋税以优民力。”

明代,赋役减免分恩蠲、灾蠲二类。恩蠲多发生在皇帝即位、重大庆典的情况下。有关灾蠲、贩济,明太祖规定:凡四方水旱辄免税。丰年无灾害,亦优免地瘠民贫者。凡灾年,尽蠲二税,且贷以米,甚者赐米布若钞;又设预备仓,令老人运钞易米以储粟。有时还将粮食和国库银钱用以贩济灾民;对受灾地方并无仓储者,则从他县调米赈济。对因灾被迫卖子女者,官府予以收赎;命令富人蠲免佃户田租,大户贷给贫民粮食,免除杂役,到丰年偿还;皇庄、湖泊弛禁,允许民采取食物;饥民返还原籍,给予口粮;京、通仓米平价出卖;预支给官俸米粮以平价;建立官舍让流民居住,给粮米来收养弃婴儿;建立养济院来收养鳏寡孤独、无依无靠的老人。

清代,赋役减免,也分灾免、恩免二类。灾免凡遇灾,地方官吏应立即逐级上报。清朝规定受灾六分至十分为成灾,五分以下为不成灾。确认灾害的办法是先由灾户报简明呈单,列灾户姓名、所在村庄、受灾田亩数及具体位置、灾户大小口数,交地方政府与粮册查对,并将呈单作为勘灾底册,查灾人员拿着底册一亩一亩核实,划定受灾程度并将灾户划分为极贫、次贫等级。清朝规定饥民以16岁以上为大口,16岁以下为小口,年龄小不会走路的不准入册。等到全部勘查完毕,州县官核造总册,注明应否蠲缓上报。

恩免凡皇帝即位、太后或皇帝寿辰、沿例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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