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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零一章 官场论 二(1 / 2)

各地还有驿站、用来传递信片和招待来往官员,这其中用的号草也就是驿站喂马的草料,三个应由地方财政拨款向当地民众购买,所需经费则从田赋正额和地丁银子中拨给。然而许多地方的实际做法,却是让老百姓无偿缴纳号草,朝廷并不给钱。这就已是盘剥。更可恨的是,草民们在交草时,还必须向驿站的吏员和差人送银子,而驿站的秤也从来不准。于是百姓们在缴完了皇粮国税以后又被盘剥三次:白交,多交,还要送红包。

这还不是最黑暗的,最黑暗的是司法腐败。比方说,在民事诉讼中两边勒索,吃了原告吃被告,一直吃到双方都家财已尽时,才“各打五十大板”,草草了事;或者在刑事案件中严刑逼供、草菅人命、榨取钱财,甚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敲诈勒索。比如某地发生盗案,则将被盗人家周围富户全部假定为有窝赃嫌疑,予以拘捕,然后从上到下地收取贿赂。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大明朝的子民在这种“牧羊人”的“放牧”之下,除了不断献出“羊毛”甚至“羊肉”之外,几乎已没有办法保住自己的小命。

知府和知县俸禄太低而权力过大,只是官员腐败的原因之一。它既不是腐败的全部原因,也不是腐败的根本原因。为了弄清楚这一点,必须追踪知府知县盘剥所得的去向。

去向也很简单:一部分落入私囊,一部分孝敬上司。

首先必须清楚,包括“耗羡”在内的额外收入是只有知府和知县才有的,因为只有知府知县才是直接与民众打交道的“牧民之官”。也只有他们,才能在常规税费之外加收加派。这就会造成极大的失衡,即级别最低的知县的收入,竟大幅度地高于府道、抚督和中枢官员了就是京官。这当然绝不可以,事实上知府知县也不敢独吞自肥。他们的这笔额外收入,是要拿出相当部分来孝敬上级的。问题在于要有一个名目,也要有一个规矩。没有名目,便会有行贿嫌疑;没有规矩,则无从把握分寸。好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大明朝的官员们从来就不缺乏智慧,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案很快就在实践中产生。它的名字,就叫“官场陋规”。

官场陋规又叫“规礼”,也就是照规矩要送的礼金。这些规礼包括临时性的和常规性的两种。常规性的大体上是冬夏各一次,分别叫“炭敬”,取暖费和“冰敬”,降温费。再就是“三节”春节、端午、中秋、“两寿”上官和上官的太太过生日,要送“节礼”和“寿礼”。礼金的多寡,因地是穷县富县和因职肥缺苦差而异,但不送是不行的。

临时性的礼金也有一定之规。比如上级来视察时要送“程仪”即路费;下级到上级衙门办事要送“使费”和“部费”,其中送给地方朝廷的叫“使费”,送给中央部院的叫“部费”。此外,长官的门房那里要送“门敬”,跟班那里要送“跟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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