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笑而不语,随后扭头看向身旁的罗大状。
后者微微一笑,缓缓开口道:“嗯,你说的没错。”
闻言,邓恳嘴角开始上扬。
连律师都这样说,哪还有什么好怕的?
然而还没等他高兴起来,便听到一个“但是”。
“但是……”
“这指的是由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由双方当事人签收的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撤销或反悔。”
“可我们给你出具的,并不是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调解书啊。”
“你手上这份调解书严格说起来,其实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罗大状耸了耸肩:“换言之……我们随时可以反悔。”
“蛤?”
邓恳傻眼了。
这里不得不提一下谅解、和解,以及调解!
很多人可能以为这仨是一回事,其实不然。
这三者相互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适用的桉件范围不同。
简单来说呢就是,刑事谅解适用于存在被害人的所有刑事桉件,而刑事和解只适用于特定刑事桉件,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桉件、侵犯财产类桉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等等。
刑事调解则仅适用于部分自诉刑事桉件。
其次,权力机关是否介入,以及在什么时间段进行。
刑事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无需办桉人员介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以进行。
刑事和解,由公安局、检察院或法院主持,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以进行。
刑事调解,通常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只适用于审判阶段。
最后,能否反悔。
刑事谅解书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单方出具的,可以随时反悔和撤销。
和解协议书一旦履行完毕,根据诉讼诚信原则,通常不允许反悔或撤销,除非协议的签订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
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反悔或撤销,但当事人若在签收刑事调解书前反悔,是允许的。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调解只能在审判阶段进行,并且一旦签收,便不得反悔或撤销。
而且通常由法院主持。
可现在的情况是,桉件尚未开始审判,还处在审查起诉阶段。
也就是说,现阶段根本不具备正式的刑事调解的条件。
况且也没有法院介入。
双方现在相当于是一个私下的接触。
而姜晨出具的所谓调解书,也根本不是正儿八经的《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