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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章 新的罪名已经出现,怎么能够庭治捕钳(2 / 5)

代替考试就不用说了,这肯定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而医师资格考试,显然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至于学历造假,单从这个事件本身来看,仅仅是违法行为,还谈不上犯罪,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这事儿可不是表面上这么简单。

往深了挖,这个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至少有三个!

第一,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买卖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还可能涉嫌诈骗罪!

而这个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医院的财物。

毕竟张仁杰是以虚构事实为基础,才得以进入爱康医院工作,并且职称年年提升,工资年年上涨。

爱康医院疑似成为最大的冤大头。

代替考试,这个看似平平无奇的违法行为,背后实则可能隐藏着这三条刑事罪名。

当然了,最终是否会认定成立这些罪名,还要看后续的调查取证。

但可以肯定的是,张仁杰的刑期,恐怕要在五年的基础上,再往上加几年了。

……

“你!你血口喷人!你踏马放屁!”

张仁杰顿时激动不已,胸膛剧烈起伏,喘着粗气。

死死盯着杜彦森,恨不得冲上去撕烂他的嘴。

假学历和替考,无疑是张仁杰身上最大的两个污点。

他正是靠着假学历和替考得来的医师资格证,再加上姐夫的帮忙,才顺利进入爱康医院,并且一步一步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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