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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章 京华十六条(2 / 3)

主要行政机构,须聘用有力之明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八条,安南都统司辖区内,京华集团所设之医院、商行、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该所有权与安南人一致,永无期限限制。

第九条,京华集团驻安南都统司辖区内的一应办事人员,均免于安南刑罚,如其确实涉及杀人、抢劫、淫邪等恶性案件,可由都统司搜集证据并请求与京华集团设立联合调查组及联合审判庭处置,安南都统司不得自行捉拿、羁押、审判。

第十条,安南向京华集团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安南都统司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同时准许京华集团于安南都统司辖区任意地点设立军械厂,此为京华集团确保安南平靖之所需,亦大明帝国之期望,安南都统司及其民众不得设立障碍。

第十一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大明帝国广西黄氏土司之狼兵,可于安邦、京北、山南、外清化四宣抚司之地随意驻扎。

第十二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大明帝国广西岑氏土司之狼兵,可于太原、山西、宣化、兴化、清化五宣抚司之地随意驻扎。

第十三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可于升龙城及海阳宣抚司之地任意驻扎武装力量。

第十四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可于安南都统司辖区任意海洋、河道通航,并于任意海港、河港驻泊舰队。

第十五条,为感谢京华集团及广西土司在此次平叛战争中所立下的殊功,凡黎逆、郑逆及任意附逆人员所被罚没的财产(包括且不限于土地、房屋、仆佣等),均无条件赠予京华集团及广西土司,并委任京华集团全权分配处置。

第十六条,凡涉及黎逆、郑逆及附逆人员之案件,在此条约签署时仍未断案甚至仍未发现的,发现及审判完成后,各项贼赃罚没一如上例,由京华集团全权处置。

随着“京华十六条”一并签署的,还有一本长长的细则,详细规定了各条款下的双方权益和责任。

细则无须多说,简而言之,就一句话:莫茂洽都统使从此可以“垂拱而治”了,因为政事已经一决于京华!

高务实也不是自说自话就决定了这么大的事,他是有朱翊钧背书的。

之前朱翊钧在内阁的催促下让高务实赶紧上报安南实际情况并就安南的处置上表意见,高务实就提出了“名义不变,暗中控制”的计划,这个计划简单的说,就是把京华集团搞成一个类似于西方人的各种“东印度公司”那样的机构,然后大明通过京华集团来间接控制安南。

而且这个控制,还不仅仅是控制其军政,更狠的是控制其经济命脉——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财富分配,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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