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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 作死界的最强王者!(1 / 5)

面对尤前程这种极品当事人,张伟是一句辩护都不想说。

但不说又不行。

万一这货向律协投诉一下,他说不定就得被停业,甚至有吊销律师证的风险。

没办法,只能硬着头皮,忍着恶心,压着怒火,帮这种猪队友往回找补找补。

“尊敬的法官阁下,各位陪审员。”

“我方当事人对检方指控的罪名供认不讳,并且深感悔恨,愿意尽一切所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我方当事人没有什么想说的,也认可司法鉴定报告给出的赔偿数额,愿意全额赔偿。”

听到这话,尤前程张了张嘴,似乎想说什么。

但想到开庭前张伟的警告,又不敢随便开口。

其实张伟的思路完全是没问题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已经没有办法挽回了,损失数额有司法鉴定报告,又不是菜市场,不可能给你讨价还价的机会。

而且尤前程还有试图毁灭证据的恶劣行为。

光是这个罪名,至少都得判他个六七年的。

换做任何一个大律师过来,也没有可以发挥的余地。

唯一可能存在的,极为渺茫的机会,在抢劫罪上面。

而这也是张伟主攻的方向。

他拿起早已准备好的辩护思路,开口道:

“对于检方认定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方不存在异议。”

“但我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具体如下:”

“第一、我方当事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我方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他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并曾委托本人向被害人当面致歉。”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二,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我方当事人本意是入室盗窃,因被户主发现,发生冲突,从而转化为入户抢劫,对此我方当事人事前并无预谋,且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三,我方当事人主观恶意性不大。”

“他仅仅是因为难以负担巨额赔偿,因此铤而走险,临时起意,潜入被害人家中,意图盗窃部分变质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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