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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职业的围墙(2 / 4)

么关系?仅仅因为他是你的妻子的学生,当事人就可以提出这么一个无理的要求?这是侮辱法律的尊严,还是侮辱法官的智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的规定,就不能作为任何依据来妨碍对方行使自己的权利,更不能妨碍法官行使自己的审判权。他们提出的依据是什么?法律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吗?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有什么权利可以据此提出申请?你不觉得他们这是在无理取闹吗?”

“他们依据的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一条其他条款,具体内容是: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他们认为这个其他,应当包含在自己的依据内。”

“这就让我更不明白了,他们说的这种其他的利害关系,和我有关吗?牟其利收取的律师费与我有关还是与你有关?只因为他曾是我的学生,就能硬扯上利害关系?再说,他们引用的这种兜底条款,看起来似乎是要让某些规定更加完善,实际上却只起到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反作用,导致不该产生歧义的地方却发生了争执。这是条款制定者的懒惰和不负责任,如果不能列明所有情形,不得不用其他这样的条款来兜底,也要根据上下条款来正确解释,而不是任意解释为己所用。”

“我当然知道他们引用这个兜底条款没有道理,但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为了避免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为了使审判权不受怀疑地正确行使。我觉得自己应当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解释,不能简单地给他们一个结论。按照传统的观念,只要有瓜田李下的情形,就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

“如何维护司法公正,我不敢与你这位法官来进行论证。但是,如果你以为迁就当事人无理的要求,就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我觉得这就是一个伪命题,就是一个误区,或者毫不客气地说就是一个笑话。迁就当事人的结果,只能是损害司法权威,没有司法权威,何谈司法公正?一个法官,如果连自己的司法权威都不能维护,还如何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纵容和迁就当事人的无理诉求,就是对法律秩序和规则的破坏,你这是放弃自己的职责,而不是你口中所称的维护司法公正。即使有瓜田李下的情形,也并非都应该视为禁区。只有法律规定的瓜田李下的情形才应作为禁区,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不应当视为禁区。”

“我很理解教授所说的这些道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是应当从严要求司法者。这种从严要求是不会影响司法权威的,更不会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司法权威的建立必须获得大众的认可,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同,而不是司法者通过对自己独有的尊严能够实现的。理论与实践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如果我们一味地从理论上来开展司法工作,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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