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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六章 公堂之上(1 / 3)

“来人啊,把被李景义打伤的工人也都带上来!”

随着衙役将先前已经被郑洋送去处理过伤处的工人带上来之后。

王崇又再次下令道:“把当时在场的证人也请上堂!”

由于当时郑洋他们也在工地上,目睹了李景义唆使家丁伤人的全过程。

所以此时也不用再去工地上召集其他工人前来作证。

郑洋和几个在场的西郊大营士兵,便直接就成为了人证。

随着伤者和人证都到齐。

王崇便一一开始询问了起来。

他询问的第一个人,正是伤的最重的齐老根。

“你叫什么名字?”

已经被大夫用两块木板给固定了骨折的手臂的齐老根。

此时也没法按照规矩朝王崇拱手行礼。

所以只能是弯着腰说道:“回大官人话,小民名叫齐老根。”

“你手上有伤,暂时不必行礼,站直了说话便行。”王崇先是让齐老根别在弓着腰,这才继续问道:

“打伤你手臂的可是堂下的李景义?”

齐老根连连点头,“回大官人话,是他,就是他让自家家丁打我的。”

王崇点点头,又问道:“他是以何理由,唆使家丁殴打与你?”

虽然此刻王崇问的有些繁琐。

但没办法,在此时的大唐律法里。

对于罪犯犯罪时是否主观故意极为看重的。

另外除了是否是主观故意犯罪,

罪犯在犯罪时的动机,也同样是对应着各种不同的刑罚。

就比如在唐律中,同样是杀人。

却区分出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

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六种情况。

其中谋杀指的就是预谋杀人。

故杀是指临时起意。

斗杀是在斗殴之中激愤杀人。

误杀是因为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

戏杀则是指的以嬉戏而误伤导致杀人。

过失杀就是因为一些其余过失而致使别人身亡。

这六种同为杀人罪,但其中的罪行轻重却是天差地别。

完全是和后世一样,都是根据杀人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来给予不同的处罚。

从这一点来看,唐朝此时的律法,就已经是极为健全而科学的了。

就像王崇此时之所以要琐碎无比的去询问每一个伤者当时的具体情况。

就是为了要去将李景义伤人时时候是主观故意给推断出来。

只有将这些步骤全都做完,并由从开堂开始,就一直在旁记录的吏员全部记录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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