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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9章 多样的抵押物(1 / 3)

议长晕了,“请你说明白一点儿!”

“就这么说吧,我给你钱打仗。打仗吗,肯定毁了不少东西。毁了东西就要重建,重建的钱从哪里来?还要贷款,你的优先从我这里贷款。我们赚利息。就是优先让我们赚钱的意思!”

议长笑了,“呵呵呵,我随便说说不就行了,说是优先从你那里贷款,我不干呢?你能怎么样?”

“议长先生,你把问题想简单了,你看见这么后一摞文件了吗?里面全都是细则。如果你签了,按照细则走,人家肯定是优先的”。

原来是这样。“可是,我们不在本文明打仗,不一定有重建贷款呀!”。

“所以,这个抵押物对我们来说不成立”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文明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联邦道德细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关于抵押物的范围各个文明规定不一。有些文明仅允许以不动产为抵押物。抵押物须有可让与性,其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有妥善保管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因其过错造成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便于保管和发挥其效用,依法或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亦可由抵押人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就同一担保价值再度抵押,如遇抵押物被扣押、灭失等情形时应告知抵押权人。其与典物、质物近似但有区别。区别主要在于抵押物的占有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而典物和质物一般都要转移占有。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用于设定抵押权的特定财产。由于抵押权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为保证抵押权人利益,联邦各文明法律均规定了抵押登记制度。

在物权法中,因为物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绝对性、优先性。因此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关系到笫三人乃至一般公众的利益,这样为确保社会一般公众能知道某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因该物权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在物权法中就产生了物权公示主义原则。

依照该原则,任何一个物权的存在均应该有使社会公众得以认识的标志和方式。这种公示方式随社会交易经验的发展,渐渐形成了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则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

而随着各个文明工商业的发达,一些动产的价值远远超过不动产的价值,加之抵押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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